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沈锦山、沈祺皓、张荣:
本院受理原告连云港市连云区得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锦山、沈祺皓、庄照顿、陈萍湘、王峰、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3)港商初字第0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公告单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王艳 电话:18961382525
当事人手机:13605131786
邮寄样报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邮政编码:22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