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以来,连云区法院立足自身实践,细化《刑事诉讼法》中刑事和解程序相关规定,探索制定了一套刑事和解操作流程,统一了执法尺度,在实现司法双向公正的同时,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是规范刑事和解案件的办理程序。该院制定出台了《办理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操作流程》,统一了执法尺度。刑事和解流程包括启动、协商、和解、处理四个阶段,在每个阶段中对承办法官、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都做了明确规定。首先由承办法官审查该案是否符合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确定该案符合条件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刑事和解告知书》,双方当事人填写《刑事和解申请书》,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然后,双方当事人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就赔偿数额等事项进行协商,最终形成一致的和解意见。承办法官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刑事和解意见制作《刑事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包括赔偿数额、谅解程度、被害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等。最后,承办法官参照《刑事和解协议》对被告人作出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判决。
二是构建刑事和解的工作网络。第一,依托诉调对接平台,全力推进刑事和解工作。加强内设机构的沟通协调,实现案件受理、分流、办理内部环节的无缝对接。着力构建人民调解对接机制,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诉调对接案件的受理登记、移送、反馈和回访等工作,实现与外部环节的无缝对接。加强刑事和解案件的事前协调、事中沟通、事后跟踪监督工作,针对不同案情,该院通过公开案件的事实、证据,阐述法律依据,消除当事人的不信任以及对法律认识的误区,求得理解,促成和解。第二,积极构建刑事和解的联动机制,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发挥整体效能,将矛盾化解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刑事和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公、检、法机关及时沟通交流,互相学习借鉴,保证和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是规范和拓展刑事和解手段。一方面,承办法官担负起主要的调解职能,通过向被告人分析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刑罚预期及赔偿数额,从刑事和解可能获得的从轻之利,以及向被害人分析判决赔偿金额的执行风险等,以判决可能的赔偿金额为调解基础,促使当事人双方的心理价位趋于接近,逐步达到和解成功的目标,并坚持赔偿款以一次性即时支付为原则。另一方面,邀请对当事人有一定影响力的亲友、基层组织干部、单位领导等参与和解,对被告人进行教育、对被害人进行安抚,弥补被害人心情过于激愤带来的不理智和不良心态,促成被告人真心悔悟、被害人真诚谅解,有效地推动和解的顺利进行。
四是建立健全刑事和解的质量监督体系。通过“一赔二悔三走访”的方式,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对刑事和解充分信任与理解。“一赔”是指监督物质赔偿到位,在和解程序中,尽力让被告人设身处地的为被害人着想,在赔偿数额上尽力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二悔”是指监督被告人悔过情况,要求被告人给予被害人精神抚慰,通过被告人当面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等方式,缓和被害人的激愤心情,淡化被害人的仇恨心理,恢复被害人的尊严和自信。“三走访”是指对被告人调查走访,了解其真实思想动态、回归社会后的人身危险程度,从而确定是否适用和解政策及采取何种方式予以和解,巩固先期办案中化解社会矛盾所取得的成果,促进社会和谐。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效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也促进了被告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2013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13件,涉及被告人15人次,案件类型包括故意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其中7人被免予刑事处罚,5人被判处缓刑,3人被判处管制,所办刑事和解案件无一人上诉抗诉,当事人无一上访信访。
(文 王鸿、王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