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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恢复性司法,守护碧海蓝天 ——连云区法院环资审判中恢复性司法实践创新
  发布时间:2016-07-13 00:00:00 打印 字号: | |

              一、 实践背景:环境资源审判的特殊需要

恢复性司法机制应用于环资刑事司法领域,是由环境资源刑事犯罪的较强隐蔽性决定的,环境资源犯罪的后果很难立刻显现,通过恢复性司法的运用,及时对被破坏的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才能充分发挥环境刑事司法作用,将被犯罪行为破坏的资源环境恢复到被破坏之前的状态,并使环境破坏者树立环境保护的理念,进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312月被省高院指定为连云港市资源环境案件的“三审合一”集中审判试点法院以来,连云区法院一直坚持惩处犯罪与环境修复并重的审判理念,在环境刑事司法中实施恢复性司法机制。对环资类案件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在对其适用非监禁刑的同时,判令其作出一定利于环境修复的行为,弥补其犯罪行为破坏的资源环境。既能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又可使被破坏的资源环境得到最快最大限度修复,还能促使被告人早日回归社会,实现“一判三赢”。

二、实践措施:判决被告人承担修复义务

连云区法院在环资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机制,经历了从在刑事案件中直接判决被告人修复环境到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判决被告人修复的演进过程。后者从环境修复的必要性、环境修复方案的科学性及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等方面都进行了改进。

(一)传统方式:刑事案件直接判决被告人进行修复

连云区法院在探索恢复性司法在环资案件中的适用初期采取了此种方式。此种方式主要适用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害较为明显,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可以直接确定修复方式的滥伐、盗伐林木案件。

1、交纳修复保证金:在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确定修复可能发生的费用,并要求被告人交纳修复保证金,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作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予以考虑。

2、判决进行修复:在刑事案件判决中直接判决被告人进行修复,如在滥伐林木案件中,直接判决被告人补种一定数量的林木进行修复。

3、判决的执行:根据与林业部门制定的协作配合机制,连云区法院将生效判决书、林木补种监管移送函送达林业部门,由林业部门指定地点,并监督被告人进行补种。养护期结束后,由林业部门出具证明,确定被告人补种树木达到标准后,连云区法院将修复保证金退还被告人。

(二)创新方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

连云区人民法院与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提起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协作机制,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国家或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在提起公诉时,由检察机关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以一定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此种方式的最大特点在于修复方案的确定更具科学性,对各类环境资源犯罪均可适用。

1、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就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提起公诉的同时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身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环境资源的影响要求被告人进行修复。

2、案件审理:案件审理阶段主要分为查明案件事实、制定修复方案、公示修复方案等三个阶段。

一是查明案件事实。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一并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确定犯罪事实、犯罪行为对环境造成损害的情况及是否需要修复。

二是制定修复方案。根据连云区法院与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协作配合机制,及通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修复方案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的专家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修复地的相关情况制定。

三是送达并公示修复方案。将修复方案向检察机关及被告人送达,同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公众意见进行整理、汇总,与检察机关及被告人提出的意见一并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确定最终的修复方案。

3、案件判决:修复方案确定后,法院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判决的同时,一并判决被告人按照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

4、生效判决的执行:判决生效后,由法院与检察院邀请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共同监督被告人履行判决。

(三)构建联动机制

1、与检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

为依法妥善处理环境资源类案件,连云区人民法院联合连云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制定了《关于依法办理环境资源案件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该意见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依法实行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促进恢复性司法机制的有效实施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进行了详细规定。

2、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

为促进恢复性司法判决的顺利执行,连云区法院还牵头分别与赣榆区林业局、海州区林业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林业资源保护案件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确定在恢复性司法机制实施过程中根据各自职权,加强协作、配合。

(四)强化司法公开,引入公众参与

连云区法院为了扩大恢复性司法的社会影响,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采取典型案例报道,在官方微博图文同步直播庭审实况、宣判情况等多种方式,扩大案件的社会影响。并通过对修复方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形式,引入公众参与恢复性司法,充分保障公民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三、实践成效:恢复性司法让山更绿、海更蓝

连云区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机制成效明显。截至目前,连云区法院共适用恢复性司法机制判决10起案件,涉及被告人19人。共计判决被告人补种树木4827株,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65万尾。

(一)社会效果明显。

1、社会广泛关注。连云区法院首创的补种复绿及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判决方式,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也对江苏法院试行补种复绿判决方式的创新给予了充分肯定。两会期间,人民法院报对连云区法院承办的被告人尹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将生态修复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判决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了报道。

2、同类案件犯罪数量明显减少。

随着连云区法院判决的多起滥伐林木案件要求被告人补种树木的宣传,极大的震慑了此类犯罪行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明显增强。实施恢复性司法近三年来,滥伐林木刑事案件呈明显减少趋势。2014年连云区法院共受理该类案件9件,2015年共受理2件,2016年至今未受理该类案件。

(二)挂牌成立连云区人民法院生态修复林。

2016311日,连云区法院生态修复林在赣榆区吴山林场挂牌。同时本院判决的一起滥伐林木案件被告人根据判决完成补种黑松苗1940株。截至此时,连云区法院共计判决被告人在吴山林场实际补种树木4827株。新补种的树苗正在扎根,已补种成活的树苗郁郁葱葱,这是连云区法院恢复性司法在环资审判中运用成效的最好体现。

四、实践意义:恢复性司法促生态文明

恢复性司法是一个非常年轻而且充满着争议的话题,连云区法院的审判实践表明,恢复性可以在环境司法领域有重大作为。在我国的环境司法扬帆起航的重要阶段,充分发挥环境司法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是我们必须要深入探索的问题。各地在环境司法中对恢复性司法的尝试,无相关的制度或规范可以参考、借鉴,程序、方式也未形成统一的、规范化的机制,连云区法院在此方面的探索,可以对即将尝试实施恢复性司法的法院提供一定的借鉴,该院也将在实践中继续完善制度设计,不断创新判决方式,以期发挥其最大功效。

 

责任编辑:连云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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