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 云 港 市 连 云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惠志君、李广香:
本院受理原告汤其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苏0703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共同偿还原告汤其巧借款107.4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470元、公告费800元。你们应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公告单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张静 电话:18961382957
邮寄样报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邮政编码:222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