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一滴水能折射阳光,一起小案能彰显大道理,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连云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作用,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努力营造全民学法、知法、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今天,连云区法院选取近年审结的四起抚养关系纠纷案例,为正在遭遇类似纠纷的当事人指引维权方向,为聚积矛盾的家庭定分止争,从法理情理出发,在社会中努力构建平等尊重、文明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
子女是夫妻爱情的结晶,
然而当夫妻半路离婚,一别两宽,
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案例一:给出去的抚养权,还能要回来吗?
张女士与闫先生原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30日,双方婚内生育一子小闫。2017年9月,张女士与闫先生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儿子小闫由男方抚养,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男方承担;房产、汽车归女方所有。协议离婚之后,张女士与闫先生离婚不离家,一直与儿子小闫,三人一起生活。2018年3月,闫先生搬离家中,在外租赁房屋居住。当月,张女士来到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将儿子小闫变更由自己抚养,闫先生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3000元。张女士诉称,尽管离婚时约定儿子小闫由闫先生抚养,但小闫一直与自己一起生活,由其照顾抚养,而闫先生无固定居所,也不具备照顾抚养孩子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本案中,张女士在距签订离婚协议不足半年,距闫先生离家不足一月的情况下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所举证据不能证明闫先生有上述规定中不适合继续抚养婚生子的情况,同时闫先生有强烈的继续抚养婚生子意愿,有稳定收入,能够保障婚生子小闫在当地的正常生活水平,且不存在法定应当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因此张女士要求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不想抚养孩子只想离婚,法院判不离
王女士与刘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14年11月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当月举行婚礼,2015年8月生育女儿小刘。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17年8月,刘先生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自王女士、刘先生分居以来,双方婚生女小刘一直由刘先生父母抚养,期间,王女士未曾探望过女儿。2020年4月,王女士向连云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王女士向法庭陈述,自己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抚养能力有限,希望法庭优先判令维持小刘现有被抚养状态,继续由刘先生父母代为抚养。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先生与王女士经恋爱步入婚姻且共同生育一女,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另外,双方婚生女即将升入小学,处于成长学习的关键阶段,双方应当共同担负起抚养义务,为孩子营造完整和睦的家庭氛围,让孩子健康快乐成长,且被告刘先生现在下落不明,不适宜把孩子判给刘先生,所以在小刘抚养权不能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判决不准离婚更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综合考量,对王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判决不准许王女士与刘先生离婚。
案例三:离婚后双方均不愿抚养子女,如何处理?
顾先生与孟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均为再婚。婚前,顾先生与前妻育有一子,由顾先生抚养;孟女士与前夫育有一女,由孟女士前夫抚养。顾先生与孟女士于2012年自由恋爱,2013年2月,两人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一子小顾。2015年6月,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顾由孟女士抚养。当月,顾先生与孟女士复婚。此后,顾先生与孟女士先后多次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8年11月,经连云区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小顾由顾先生抚养,孟女士每月支付小顾抚养费900元。2019年1月,顾先生到连云区法院提出将儿子小顾变更由孟女士抚养的诉讼请求。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先生称其有不利于保证子女成长的情况,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顾先生与孟女士离婚后,婚生子小顾一直跟随其生活,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宜突然改变。抚养子女是权利,更是义务,希望原、被告能友好协商,本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克服自身暂时的困难,妥善处理好婚生子抚养问题,最大限度尽到父母应尽的职责。综上,依法不予支持顾先生要求将婚生子变更由孟女士抚养的诉讼请求,判决驳回顾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例四:高收入不是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属唯一标准
张先生为江苏某电力公司员工,月收入近两万元;杨女士是一名教师,月薪五千余元。2012年8月,张先生与杨女士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2月登记结婚,2013年11月育一女小张。婚后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多次产生矛盾,一致同意离婚,但就女儿小张的抚养权问题相持不下,均强烈要求由自己抚养。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优渥的物质条件不是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唯一标准。婚生女小张系女孩,尚且年幼,双方分居期间,小张已在杨女士处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由张先生支付部分抚养费,杨女士直接抚养会更有利于小张的健康成长。关于抚养费的数额则根据小张的实际需要、本地的消费水平及双方的负担能力酌情确定。
法官说法
处理孩子抚养权归属时,主要以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还要征求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意愿。如之前对子女抚养权有过明确约定或有生效的判决,但后来因一方要求“变更抚养权”,另一方不同意而产生的纠纷,则要考虑孩子的意愿和抚养方是否存在不利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
对于父母来说,抚养子女,既是责任也是义务,不因是否离婚而消除。处理抚养权纠纷,父母双方只有以平和冷静、恰当的方式行使和配合对方行使好探望权、抚养权,才能使离婚对孩子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让孩子不缺失来自父母任何一方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