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滴水能折射阳光,一起小案能彰显大道理,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为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连云区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引领示范作用,以小案例讲述大道理,努力营造全民学法、知法、遵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今天是我国第十个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是“守法规知礼让、安全文明出行”,围绕交通安全日主题,连云区法院选取近年审结的三起交通肇事案例,为当事人指引维权方向,教育引导群众关注、关心交通安全,坚定践行安全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从法理情理出发,在社会中努力构建守法明礼、安全文明、和谐礼让的道路交通氛围。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行车不规范,亲人泪两行。
此处敲黑板,小本本记下来!
未成年骑电动车撞伤行人
家长赔偿百万元
2019年11月的一个夜晚,未满16周岁的小王同学独自驾驶电动自行车回家。夜幕沉沉,途中行至某两路交汇口北侧附近时,因小王疏于观察,其电动车前部与同方向行人李某的身体猛烈相撞,导致李某受伤,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小王报警并骑上电动自行车离开事故现场。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连云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王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小王对认定结论不服,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复核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维持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事故认定结果。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入院诊断结果为双侧额颞及左枕叶脑挫伤伴脑内血肿、脑疝、左顶骨骨折,住院94天。之后,因需要修补颅骨、进行颅骨钛网置入手术、出现癫痫症状的原因,李某又三次入院治疗。2020年1月,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连云区法院依法判决截止至2020年2月,小王需赔偿李某各项损失人民币20万余元,小王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年8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李某因本起事故致颅脑损伤,目前遗留四肢瘫,构成人体损伤六级残疾;法医精神病鉴定为颅脑损伤所致中度智能伴精神障碍(人格改变),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人体损伤六级残疾;行开颅手术,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2020年10月,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再至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小王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8万余元。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小王未满16周岁,不具有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资格和能力而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于其疏于观察,导致原告李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告小王是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无财产和收入, 小王的法定监护人王某、张某应对被告小王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王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88万余元。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
可主张合理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2020年12月,尹某驾驶小轿车,在连云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内准备停车,无意间撞上王某停放在原地的小轿车,导致两车都被损坏,尹某也因此受伤。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王某车辆受损后,尹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定损并于2021年2月理赔完毕。王某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平时驾驶被撞小轿车上下班代步。因车辆受损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了出行不便,王某便前往汽车租赁公司,租用一辆代步车,租期46天,租赁费用9000元。事后,王某多次联系尹某,要求尹某承担因其过错造成自己租赁车辆的费用,但是尹某一直拒绝赔偿。为维护自身权益,王某诉至连云区法院。
连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尹某驾驶车辆,与原告王某的车辆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该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应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原告王某有权向被告主张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现原告主张租车费用9000元,但仅提供6000元转账记录,根据原告使用涉案车辆用于代步的用途,本院认为原告主张9000元非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参考涉案事故发生时间、被告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间、原告的职业性质及使用涉案车辆的用途,酌定按50元/天标准支持原告30天,即1500元,对原告诉求合理的部分,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判决被告尹某赔偿原告王某替代性交通工具损失1500元。
一次性赔偿协议构成重大误解
法定期限内可申请撤销
2019年12月的一个清晨,刘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外出经过连云区某路段。该路段的机动车道内依次停放着韩某、殷某和徐某驾驶的3辆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刘某行驶至重型半挂牵引车处时,其摩托车右前部与同向行走在机动车道内李某身体相撞,李某当即受伤摔倒在地。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港口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韩某、殷某、徐某均负次要责任。事故当日,李某被送至连云港市某医院住院救治,诊断有脑干的脑内出血、左基底节出血、右眶外侧壁骨折、上颌窦骨折、右颞骨岩部骨折、右颧骨骨折、面部挫伤、肺气肿等病症,共住院50天,花费医疗费7万9千余元。
事故发生后,某光保险连云港支公司作为保险人,殷某与徐某所属公司分别作为被保险人,李某作为受害方,李某的儿子小李作为被委托人,三方一起签署了2份《赔付协议书》。协议该保险连云港支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就本起事故中的车辆一次性向原告赔付65967.6元,此费用包含赔付受害人医疗损失及其他所有赔偿等;且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保险人就本次事故三者方损失与受害方、被保险人不再有任何赔偿义务。受害方自愿放弃本案调解后的以后所有赔偿权益(包括车物损评估与人伤鉴定等)等内容。某光保险连云港支公司自认,上述赔偿数额系参照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标准预估计算的。
韩某也与李某签署了《调解协议》,约定某安保险连云港支公司赔偿韩某驾驶车辆的投保公司支付32983.8元给李某方;双方同意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了结。某安保险连云港支公司自认,上述赔偿数额系参照原告构成十级伤残的标准预估的。
刘某在连云区法院主持调解下,与李某达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人民币6万元的调解协议。
2020年11月初,李某的儿子小李委托连云港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残疾等级,休息、护理、营养期限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李某因该起交通事故致项脑祸伤,目前遗留肢体瘫痪(右侧肢体肌力4级以下),构成人体损伤致残程度七级残疾。李某按照鉴定结论于2021年1月向连云区法院起诉。
连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原告有申请撤销原协议的本意,应依法予以支持。
依据法医鉴定结论,原告李某伤情构成七级伤残,李某各项损失,应先由事故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案外人刘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应由其所驾驶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或刘某本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减轻了刘某的赔偿义务,视为原告对自身权利的放弃,本案其他赔偿义务人对原告放弃刘某赔偿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
综上,判决被告某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李某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0232.6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32983.8元,还应支付67248.83元。被告某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向原告李尧田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200465.26元,扣除其已支付的65967.6元,还应支付134497.66元。被告韩某、连云港某运输有限公司、殷某、连云港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徐某、连云港明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无小事,交通肇事酿大祸。如果案例中的驾驶者都能谨慎驾驶,便可能避免上述悲剧的发生。特别提醒每一个开车的您,不管是驾驶小轿车还是电动自行车,切记“安全第一警钟常鸣,疏忽一时悔恨终生”。安全出行很重要,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提高警惕,遵守交规,手握幸福,心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