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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门关闭时刮倒正在下车的老人,责任由谁承担?
作者:李函潞、陶明忠  发布时间:2022-04-13 16:03:15 打印 字号: | |

因疏忽大意,公交司机未能及时察觉后门仍有正在下车的老人,不慎关闭后门将老人刮倒摔伤。近日,连云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公交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的一天,女儿陈某带着62岁的母亲封某外出爬山散心,中午1时许,二人乘坐某交通公司的公交车返程。公交车到达连云区某站台,陈某走在前面先行下车,母亲跟随其后。正当封某准备下车时,公交车后门突然关闭,不慎将封某刮倒,头部摔伤。当日,封某被送至医院治疗。2020年8月13日,封某出院,确诊为脑震荡等病情。某公交公司垫付了3.4万余元用于封某此段时间的医疗费用。

2021年1月6日,女儿陈某委托连云港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封某精神状态、智能减退程度和伤残等级、误工(休息)期限、护理及营养期限进行鉴定。该中心鉴定封某受伤致颅脑损伤,目前遗留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误工(休息)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评残前一日,护理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营养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

2021年3月,封某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某公交公司和该公交公司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本起事故受伤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17.8万余元。

某公交公司辩称,原告封某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其在即将下车时并未站在下车区域,致使司机未能提前知晓,下车时为了赶车原告跳跃,致使被车门刮到时头部跌倒,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某保险公司对陈某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经法院依法委托某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封某符合颅脑外伤后精神障碍,构成人损十级残疾。目前状态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诉讼中,法院调取了事发当时的公交车视频录像,该录像显示,原告在公交站下车时,因案涉公交车关门将原告刮倒摔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按过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系公交车关门将原告刮倒,被告某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承运人负有保证乘客安全的责任,故被告某公交公司应当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案涉公交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30万元,某保险公司应对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二被告提出原告存在过错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认定原告各项损失16万余元,应由某保险公司理赔,其中扣除某公交公司先行垫付的3.4万余元,还需向原告支付12.7万余元,某公交公司垫付的款项系原告医疗费用的一部分,应由被告某保险公司在理赔款中直接支付给某公交公司。综上,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封某各项损失12.7万余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公交公司垫付款3.4万余元。驳回原告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乘客买票乘车后就与公交公司形成了承运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承运人的公交车应履行将乘客安全、准确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承运人要对此承担责任,但若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由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另外,在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司机争道抢行、急停急转,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承运人的行为与乘客的受伤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公交公司应对乘客的摔伤负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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