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可现实生活中,许多事情并非如此简单,比如借贷双方各执一词,一个拿着借条索要借款,另一个信誓旦旦说已经还了……近日,连云区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当事人张某和夏某是姑嫂关系。2014年10月,夏某联系张某,自称要承包工程向张某借款5万元,并承诺:“有钱时随时归还”。夏某跟随张某来到连云区某银行,张某提取5万元现金当场借给她,夏某则手写一张5万元的借条交予张某,但未约定利息。其后数年,夏某分两次向张某归还了部分借款,共计1万元。2019年10月,夏某又向张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条载明:“夏某还款张某1万元,还剩4万元本金(现金)未还,以前的借条作废。”借条下方有双方的签字、手印和日期。之后,张某多次到夏某家中讨要借款未果,于2021年9月至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夏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张某以上述借条原件作为证据证明借贷事实。夏某辩称,其向原告借款的5万元已经全部归还。其中1万元是陆续归还,剩余4万元则是一年后在其家中以现金方式归还给原告,只是未收回借条。但是对于上述抗辩理由,夏某却无证据证明。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的规定,根据原告举证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认定被告夏某尚欠原告张某借款4万元未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万元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利息,因双方对借款利息无约定,本案借贷事实发生在2014年10月,原告起诉时间为2021年9月,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承担利息。被告抗辩理由无证据证明,依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合以上案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夏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偿还借款4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被告夏某主动将借款本息及诉讼费全额汇入法院账户,法院及时将上述款项打入原告账户,本案案结事了。
法官说法
借据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条据之一,由特定的借款事实产生,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最重要、关键的书面凭证,当产生民间借贷纠纷时,借据是出借方能否打赢官司最为有力的书证。对于借据,出借方应当妥善保存;借款方还款后则应及时索回予以销毁,从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