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论自由,
我的社交账号我做主,
想说啥就说啥!
真的是这样吗?
因不满意购买的海鲜产品质量,王某怒发抖音视频斥责商家欺骗消费者,该视频的传播对商家名誉造成了不良影响,构成名誉权侵害。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名誉权纠纷,最终判令王某在其抖音短视频平台抖音号首页位置发布声明向商家赔礼道歉。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初,王某与家人在连云区某红水产品批发部购买了一些螃蟹并由该水产品批发部的店员带至隔壁饭店进行海鲜加工。王某和家人在该饭店就餐时,发现个别螃蟹有异味且没有蟹黄。王某来到该水产品批发部反映所购螃蟹存在问题,批发部老板解释该价位的螃蟹都没有蟹黄,王某遂携家人离开。回家后,王某和家人出现了腹泻现象。次日,王某在本人注册的抖音账号上传了一条时长十余秒的视频作品,视频拍摄了某红水产品批发部的门面及王某购买食用的海鲜等内容,配文:“俩家配合套路消费者,这个店买海鲜,隔壁饭店加工,海鲜被调包。花大钱吃不到真海鲜,全部都是冰货,大家不要再上当受骗了。”视频发布后,浏览量突破万次,评论上百条。对于店家的海鲜质量,网友评论纷纷,褒贬不一。
2021年10月下旬,某红水产品批发部老板张某知晓该视频后,至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在本人抖音首页位置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原告审核。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侵犯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庭审调查,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张某与隔壁加工海鲜的店铺系同一家或有互相配合调包海鲜的行为,被告王某关于原告所售海鲜“全部都是冰货”的陈述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其抖音视频中所述内容并无事实依据。
原告张某作为从事鲜活海鲜水产品批发零售的商户,消费者对其海鲜质量的评价直接影响其商业信誉和经营收益。被告王某发布的视频不仅对原告销售的商品质量提出质疑且指责原告与其他商户配合调包海鲜,根据该视频的浏览量、评论数和点赞数,确实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名誉权侵害,应当向原告赔礼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
综合上述案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王某在其抖音短视频平台抖音号首页位置发布声明向原告连云区某红水产品批发部赔礼道歉,声明发布时间不少于30日,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法官说法
随着自媒体平台的普及和应用,个人言论自由的时空范围被极大拓展,自媒体平台上,言论不当、超出应有界限的情况时有发生。法官提醒,言论自由不等于自由言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社交平台发表言论时,一定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文明有度地发表言论,切勿逾越言论自由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