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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区法院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
作者:顾绍文  发布时间:2022-06-14 14:13:23 打印 字号: | |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双方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为贯彻落实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5月31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离婚纠纷案件时,对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夫妻双方依法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在王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该未成年人子女患有疾病,虽然承办法官多次对当事双方进行思想工作,夫妻双方仍然都不愿意抚养该未成年人子女。承办法官向当事双方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向其详细阐明了作为未成年子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家庭教育的意义,父母应当如何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拒绝或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后果,之后案件双方当事人签署《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并协商解决了该未成年人子女的抚养权。

后期,承办法官回访跟踪本案,发现该案中的未成年人子女被放置于奶奶家抚养,父母双方仍未积极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为保障未成年人子女全面健康成长,连云区法院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父母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承办法官联合连云区法院聘请的家庭教育指导专家对父母双方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指明家庭教育缺失的严重后果,督促二人切实履行家庭监护责任。通过法官和专家的联合指导,王某与许某均认识到监护缺位的严重性,表示以后要肩负起为人父母的责任,教育好子女。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全面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今后,连云区法院将继续做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宣传和实施,进一步扩大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范围,案件回访跟踪走深走实,深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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