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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调解平等保护 精准解决企业烦心事
作者:张西灵 李函潞  发布时间:2022-06-14 14:28: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连云区法院通过调解的方式灵活化解一起涉企纠纷案件,以善意文明的行动切实解决困扰企业的烦心事,大幅提升了企业的获得感和安全感。

2021年8月,连云港某贸易公司与某材料科技公司签订《铬矿采购合同》,约定连云港某贸易公司向对方销售1600湿吨铬矿。一周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具体约定了付款与提货的时间节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违约条款清楚载明:自逾期付款日开始至2021年9月6日之前不收取利息;2021年9月6日至2021年9月26日内按合同未支付金额以每天万分之六收取资金占用费;2021年9月26日以后,某材料科技公司仍未结清货款则视为违约,连云港某贸易公司有权追究对方给自身造成的一切损失,某材料科技公司应向连云港某贸易公司支付10%合同总额的违约金。2021年9月中旬,当事企业双方结算总货款206万余元。因某材料科技公司逾期付款,连云港某贸易公司于今年1月至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材料科技公司给付违约金和利息共计22万余元。

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高度重视,细致梳理案情并第一时间联系了远在辽宁的被告,被告企业表示因疫情原因,他们无法来到连云港应诉,同时也不同意进行线上开庭。承办法官又多次和他们联系,深入分析其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困境,2022年5月,终于说服某材料科技公司同意线上开庭。庭审当天,某材料科技公司当庭反诉,要求原告企业开具之前未开的130万余元货款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并赔偿延迟开票致使其遭受的100多万元损失,原告对此要求答辩期间。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利益纠纷,当事企业双方互不相让,产生激烈争执,案件进入胶着状态。

如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该案则需要延期开庭,可能面临正常审限内难以结案的处境。为了寻求突破,承办法官再次梳理案情,发现原被告之间虽然各有损失,但实际上,他们主张的损失金额均过高,依法应当调低,同时,双方之间也存在一定的调和空间。为顺利结案,承办法官双管齐下,一边积极动员原告连云港某贸易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另一边指定被告某科技公司提供反诉状并补交反诉费。经过法官反复地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于正式提起反诉前达成调解方案,双方均对调解方案表示满意,现已主动履行义务。

一个鲜活的案例就是一个营商环境。连云区法院将继续精准把握司法的力度和温度,聚焦法治化营商环境,扎实开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攻坚年”行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营造区域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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