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表彰全市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的决定》,其中由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陶明忠审理的原告王某1、王某2诉被告路某某、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被评选为“全市法院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原、被告同为购买同一小区同栋楼房同一单元住房的居民。原告夫妻家为西户,进户门向东朝向。被告夫妻家为中户,进户门向北朝向,被告对房屋装修时,将其进户门由开发商交付的原内开门更换为外开门。后原告上房时发现被告改门即向该小区物业公司投诉。后物业公司向被告发出整改联系函,告知被告行为违反了《装修管理协议》规定,侵犯了邻居正常通行权利并要求被告对违规装修产生的现象进行修复,直至恢复原状。但因二被告一直未更改进户门,遂引发本案诉讼。
裁判结果
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于十日内将涉案住房的进户门由朝外开启变更为朝里开启。宣判后,被告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自行决定入户门是内开还是外开,本是房屋所有权人的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的体现。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自由”不是无限的,基于正当理由限制权利是必要的。本案就是自由受限的一个范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