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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没有了,钱该怎么算?
作者:李函潞 陶明忠  发布时间:2022-09-08 10:25:16 打印 字号: | |

热恋时,情侣之间不分彼此,经济往来频繁,即使借钱一般也不会留下什么借条证据,但是分手以后,这笔没写借条的借款,还能不能要回来呢?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原被告曾是情侣关系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

基本案情

张某与翟某都是离异人士,2021年夏天,两人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对方。翟某美丽的外表、开朗的性格让张某怦然心动。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他们确立了恋爱关系。2022年上半年,张某与翟某搬进爱巢,进行了共同生活,但并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共同生活仅一个月余时间,张某使用微信和银行卡频繁向翟某转账20余笔,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其中7.6万元确认为借款。之后,因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矛盾,翟某与张某结束情侣关系。张某多次找到翟某索要上述款项,并说:“我这个钱给你,你可以写借条给我,也可以不写,但如果你不跟我谈恋爱了,就要还给我……”并为翟某计算、讲解往来账目。翟某则回复:“知道了,行吧。”

因多次索要借款无果,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翟某归还其14万余元借款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双方在恋爱期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和赠与合同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告主张的其向被告转账款项中除了被告自认的7.6万元为借款外,剩余款项如何返还问题。因被告自认其向原告张某借款7.6万元未还,故法院对原告张某主张被告偿还该部分借款并主张该部分借款诉后利息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剩余款项返还问题。通过原告举证及被告质证,原告张某承认14万余元中有1万元应予以扣除,且被告翟某对原告提出的其应返还“大概13万多”没有提出异议。故法院酌情判决被告翟某返还原告张某5.6万元(原告主张的14万元减去7.6万元,再减去1万元即被告不认可应当返还款项的余额)。因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款项返还时间,法院对原告主张该部分返还款项的诉后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尚未生效,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双方联系法院,被告主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原告张某并未持有相关债权凭证,但是对于7.6万债权,双方之间确实具有借款合意及借款的具体时间和金额,该债权应予以确认。余款则是原被告通过微信聊天和电话通话进行对账确认,即当事人通过和解、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法院酌情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5.6万元。

法官提醒,恋爱关系不同于婚姻关系,其法律内涵更接近于朋友关系,男女双方涉及大额的财物往来,最好保留相应的证据,即使因碍于情面、维护感情之需要而无法要求对方出具借据、收条等书面证据,也应该对红包和转账进行附言、备注,以减少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性。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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