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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中秋将至,您有一份温馨提示请注意查收!
作者:张昌彩 干名阳  发布时间:2022-09-13 09:24:49 打印 字号: | |

中秋佳节,亲友相聚,举杯言欢是人之常情,但饮酒后却常常忘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驾不是儿戏,法律不开玩笑。2022年以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劳动节假期的某天凌晨2点左右,小黄在与朋友聚餐分别后,独自驾驶轿车行驶至连云区高公岛跨海大桥一红绿灯路段处,在等候红路灯时于车内睡着,车门反锁无法唤醒。接110指令,派出所民警经联系其父母并征得同意后,破窗打开车门将小黄带回并进行酒精测试和血样送检,经检验鉴定显示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属醉酒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连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黄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某天晚上9点左右,年过花甲的老万醉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连云区栖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小区加气站门前,被执勤民警现场抓获。经鉴定,老万体内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属醉酒驾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连云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老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醉酒驾车的测试2004)中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中秋小长假即将来临,全国将迎来旅游、探亲出行小高峰,交通流量攀升,可能带来一定的交通安全风险。中秋佳节阖家团圆,连云区法院提醒广大司机朋友要时刻牢记交通安全,小聚后亲友间应当互相提醒找好代驾。道路千万条,安全最重要!

最后,连云区人民法院恭祝您中秋快乐,阖家团圆,诸事胜意!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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