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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内于废旧厂房接连盗窃5起,两男子频繁作案法网难逃!
作者:李函潞 王鸿  发布时间:2022-10-12 09:26:19 打印 字号: | |

因贪图小利,两名被告人半月内连续前往一倒闭工厂,在废旧厂房内疯狂作案5起,盗窃大量煤炭和电缆,第5次违法偷盗时,他们被当场抓获……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盗窃案,对两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案情简介

顾某甲与顾某乙为同乡远亲。一日,顾某甲主动联系顾某乙,称某处有一倒闭工厂,厂房内尚堆置大量煤炭,现在天冷,刚好可以“拉一点”回家生火取暖。两人一拍即合,当天中午就开车前往该工厂。踩好点后,他们避开值班保安,将车开到煤炭堆处,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铁锹和化纤袋,迅速装满8袋煤炭,开车离开。一周后,两人仿照上次的方法,再次前往该工厂盗窃煤炭。

两次盗窃都侥幸逃脱,这样的结果在无形中进一步刺激了他们的贪欲。当天晚上,顾某甲将主意打到了工厂的闲置电缆上。次日,顾某甲和顾某乙驾车来到该工厂,从墙角铁丝网的破洞处爬进厂房,使用电缆剪剪下约10米的电缆。事后销赃,非法获利5千余元。两人不知悔改,继续窜入该工厂实施盗窃行为。法网恢恢,在第5次盗窃过程中,两人被工厂保安当场抓获……

据统计,两人5次进入工厂盗窃,其中3次盗窃煤炭共计24袋,约1440斤,价值1584元;2次盗窃电缆,约1345斤,价值3.7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在实施部分盗窃犯罪时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盗窃事实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综合顾某甲、顾某乙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多次盗窃、主动退赔被害单位部分经济损失的量刑情节,法院遂判决:被告人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顾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连带退赔被害单位尚未挽回的经济损失。

法官说法

投机取巧行不通,不义之财不能取。该案中,被告人顾某甲、顾某乙被贪欲蒙蔽双眼,多次实施盗窃行为,触碰了法律红线,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提醒企业、建筑工地等相关单位,要加强日常管理,不给不法行为可乘之机。对于废品收购行业的从业人员,不能收购来历不明的电缆线等物品,要如实进行登记收购情况,避免为他人销赃提供便利,而不小心触犯法律。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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