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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水”一时爽,后果自己尝
作者:张昌彩 王鸿  发布时间:2022-11-01 09:56:20 打印 字号: | |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近年来,伴随着城建设的飞速发展和社会上用水市场的拓宽,表外接水、私启消防栓等手段越来越多少数用户思想素质不高,法观念淡薄,认为作为公用资源可以免费拿来用,或是私接水管以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却不知这不仅严重干扰了城供水秩序和消防安全,还属于违法行为。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对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人王为给其鱼塘注水,至鱼塘隔壁的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将该公司院内消防栓打开,连接其自备的消防水管将水引至其鱼塘。约三天时间内被告人王共窃取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自来水2562.1吨,共计人民币9198元。被告人王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法官说法

典型的“偷水”行为主要包括:(1)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盗水的;(2)绕越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3)非火警擅自启用消火栓和无表防火装置盗水的;(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道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盗水的;(5)私自拆卸(或伪造)水表封铅、擅自开启、改装、倒装和移动水表盗水的;(6)擅自损坏供水企业结算用水表装置上的铅封及修改、伪造计量数据进行盗水的;(7)擅自拆除、改装、更换、破坏、加装作弊装置和使用未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结算用水计量装置进行盗水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偷水”已经违反了以上规定。自来水从生产到终端,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我们有义务做到合法取水用水。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了蝇头小利而触犯相关规定,切记“偷水”是违法行为!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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