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杯情,二杯意,三杯才是好兄弟;
一杯干,二杯敬,三杯喝出真感情。
真的这样吗?
亲朋好友相聚一堂时,总喜欢喝点酒助助兴,或小酌几杯,或开怀畅饮,推杯换盏间谈笑风生,现场气氛轻松又愉悦。但如果因席间过量饮酒损害身体,甚至酿成悲剧,就得不偿失了。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判决同席饮酒者承担3%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胡某与陈某是相识多年的老友,两人有个共同的爱好,就是喜欢喝酒。2022年1月,某晚,胡某自行来到陈某家中,两人炒了几个小菜,一起喝了“几杯”。之后,陈某将胡某送至楼下。胡某在酒后未带头盔的情况下,独自驾驶电动车回家,中途车辆撞上路侧绿化带导致其受伤。过路人发现报警,将胡某送至医院抢救,公安机关对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发现,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胡某入院后被转至康复中心治疗,5日后,在康复中心死亡。鉴定机构对胡某死亡原因进行鉴定,显示胡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胡某醉酒后未戴头盔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是此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故认定胡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5月,胡某儿子小胡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计19万余元。
庭审中,小胡质证,被告在胡某离开被告家时,没有劝阻和护送胡某到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陈某辩称,当晚胡某不请自来,自己已经吃过晚饭,出于礼仪,为其做菜并仅给胡某倒了1两5钱的酒,自己深知胡某酒量,是不可能喝到醉酒的程度。且根据事故现场录像,胡某为防雨头戴一塑料袋,塑料袋因风蒙住眼睛导致视线不清才是案涉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再则,陈某家距事发地仅1公里,胡某离开至事发地用时40分钟,中间是否再至别处饮酒,情况不明,不能认定案涉事故的发生是在被告家喝酒所引起。
法院判决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后出现人身伤亡事件,如共同饮酒人未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通知等义务,应对造成的人身伤亡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综合案情,被告和胡某系多年朋友,应当相互了解。被告无证据证明其对胡某进行了必要的提醒、劝阻等附随义务,其应当对胡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共同饮酒人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本案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害人胡某,应当认知和预见自己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其本人过量饮酒与伤亡后果具有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关系,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对其伤亡承担主要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实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以及事故发生的全过程,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以被告承担3%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同学同事聚会饮酒本是正常的社会活动。每人的酒量不同,过量饮酒不但伤身,还可能会对他人乃至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危险。基于此,共饮人之间对相互的人身安全负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如果共饮人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其他共饮人因此遭受人身损害或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每个人都应该为自身的安全负责,共饮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不能够取代饮酒人自身的安全意识和注意义务,共饮人应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