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单身未婚的人来说,一句“我养你啊”,可以看做是痴情者的深情告白;但对于已经结婚的人来说,“我养你啊”不仅仅是情话,更是法定义务。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夫妻之间的扶养费纠纷,判决被告及时履行扶养义务。
基本案情
原告徐女士与被告马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育有子女。两人婚前均各育有一女,现均已成年。2019年,徐女士确诊糖尿病,需长期吃药治疗,身体状况欠佳,无正常经济收入来源。马先生系某央企退休职工,每月有固定的退休工资。2020年,马先生确诊脑梗死。2021年5月,马先生因与徐女士矛盾日渐增多搬离徐女士住处,二人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期间未给过徐女士任何费用。
徐女士于2022年6月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马先生履行夫妻扶养义务,每月向徐女士支付扶养费3000元。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虽是再婚重组家庭,但也一起共同生活了十二年之久,夫妻是彼此长相厮守的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负有生活上相互照料、经济上相互扶助的扶养义务。徐女士经诊断为糖尿病,作为丈夫马先生应当履行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马先生每月有稳定的退休金,有扶养徐女士的经济能力,徐女士根据其自身实际情况要求马先生给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马先生称其患有脑梗死需要长期服药、没有扶养能力,连云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系基于身份关系的法定义务,不能任意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亦不能成为夫妻间不履行扶养义务的抗辩事由,否则有悖夫妻间相互扶持、同甘共苦的传统文化精神。
因此,对于支付扶养费的具体金额,连云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原、被告的年龄,双方的实际收入情况、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马先生的扶养能力以及各自子女人数、子女的赡养能力等因素,同时参照本地居民消费性支出标准,酌情确定马先生每月支付徐女士扶养费1000元。一审宣判后,马先生因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配偶身份权包含的重要内容,也是配偶身份关系和婚姻共同体的物化表现。夫妻基于配偶身份在物质上和生活上应当相互帮助、相互供养,当然也包括在精神上相互支持、相互慰藉,遭遇危难时相互支援和相互救助。基于夫妻之间此项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即享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夫妻之间互帮互助、相互扶持不仅是双方缔结婚姻时的美好期盼,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呼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要求。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理解、宽容及付出才是对甜美婚姻的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