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我的地盘”我能不能做主?
作者:李函潞 王鸿  发布时间:2022-12-10 10:06: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因他人执意要将电动车停放在自家店铺门口产生口角,进而双方大打出手,最终一方骨折,一方官司缠身,两败俱伤,后悔莫及。

基本案情

一日清晨,男子陶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到菜市场买菜。菜市场门口的电动车停车位已经停满,陶某环顾四周,发现被告人高某经营的面食品加工店门口还有可供停车的空间,他便将车停放在高某店铺门前。高某告诉陶某,自家店面售卖窗口较小,陶某的车一直停放这里挡路,会影响店铺做生意,劝陶某把车挪走。陶某又将车挪到高某店铺门口侧边,这是高某店铺配货车经常停放的位置,高某认为这样停放也不合适。一来二去,两人都有了脾气,陶某索性不理会高某的言辞,转身离开。高某怒从心来,从店铺追出来,想与陶某理论。高某率先推搡陶某,陶某也不甘示弱,两人就动起手来,直到被周围行人拉开。经鉴定,陶某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高某在案发后明知被害人陶某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高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高某的犯罪事实、自首情节、认罪态度以及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本案纠纷源于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停车问题。当事双方因停车挡路发生口角,都没有管理好暴躁脾气,致使矛盾激化,由言语冲突升级为肢体冲突,并造成一方轻伤的损害后果。店铺门口是公共场所而非私人区域,消费者作为车主,应该自觉将车辆停放在规划的停车区位或者不妨碍他人出行的道路边,方便其他车辆进出。如果案件当事双方都秉着与人方便与己方便的心态,理智友善地解决问题,或许这种两败俱伤的糟糕局面就不会出现。

 
责任编辑:洪鑫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