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为逃避房屋过户税费办假证,真刑!
作者:王涛涛 浦洪  发布时间:2023-02-17 09:15:05 打印 字号: | |

为逃避房屋过户税费动歪脑筋,通过街边小广告办理假不动产权证书,行为人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范某某与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人范某某向孙某某借款80万元,并将一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债权人孙某某、孙某夫妻二人作为抵押,房屋过户等相关费用由被告人范某某承担。2020年9月,被告人范某某为了逃避过户税费,通过街边小广告联系到一名办假证的男子,让该男子帮其伪造了一本权利人为孙某某、孙某的不动产权证书,上面加盖伪造的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被告人范某某以300元现金从该男子手中买下该证书并将其交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妻子孙某持该伪造证书到连云区不动产中心办理登记业务时被工作人员发现证书系伪造并报警,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有赌博劣迹,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范某某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国家机关管理社会和公务活动的重要载体与认证依据,其制作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关涉国家机关的公信力以及社会公众的合理信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洪鑫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