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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陋的水泥房里“造”出名牌洗衣液?
作者:高迦南 浦洪  发布时间:2023-06-20 09:05:45 打印 字号: | |

简陋的水泥房内,从化学原料到塑料瓶盖,杂乱的材料堆作一处,看不见卫生安全设施,只有地上散落的包装贴画上印着“蓝月亮”洗衣液的标识……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对被告人作出依法判决。

基本案情

2018年,胡某在玩手机的时候,偶然刷到了网友自制洗衣液的视频,觉得工艺并不复杂,成本不高,还可以做了赚点钱花,便在未取得任何生产资质和品牌授权的情况下,在农村租房中自行设立加工小作坊。胡某从化工市场购入原料,按照网络上的配方勾兑、灌装,购买标签、瓶盖和纸箱子进行包装,生产了一批仿冒的“超能”“蓝月亮”“香水女神”洗衣液。他通过线上预订、物流发货的方式低价向盈某、朱某、殷某、孙某、王某等人进行销售,共计得款人民币35万余元。

盈某、朱某、殷某、孙某及王某以低价购入这些洗衣液,均没有要求查看产品合格证书,明知这些洗衣液非正规品牌、产品质量低下,仍在自己开办的礼品店、超市等商铺中加价向他人销售。

经检测,这些洗衣液总活性物,规定污布的去污力项目均不符合《衣料用液体洗涤剂》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盈某、朱某、殷某、孙某、王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依法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综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盈某、孙某、王某的自首情节,朱某、殷某的坦白情节,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赔大部分或部分违法所得的情节,及殷某有行政处罚的劣迹的量刑情节,法院遂判决:被告人盈某、朱某、孙某、王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到十一万元不等,被告人殷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部分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殷某的违法所得5314元。

法官说法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而构成的犯罪。上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销售伪劣产品罪。

由于假冒伪劣洗涤产品添加的成分不明确,去污能力无法保证,且非法添加的成分可能导致衣服褪色等,甚至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建议消费者从正规渠道购买洗衣液,加强鉴别,切莫因贪图便宜而造成损失。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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