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假租车,真诈骗!
作者:徐艳秋 王鸿  发布时间:2023-06-29 09:35:52 打印 字号: | |

一顿操作猛如虎,身陷囹圄苦不苦?

妄图“空手套白狼”,结果“赔了夫人又折兵”!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蓬勃发展,给市民的出行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与此同时,也有少数不法分子动起了“歪心思”。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二被告人以租来的车抵押诈骗,双双获刑。

基本案情

厉某与刘某二人交好,平时花钱大手大脚,因此常常入不敷出,2022年4月底5月初的一天,厉某找到刘某称有来钱快的路子,可以到租车行租一辆豪车,再把车辆抵押出去,钱就到手了,刘某只需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剩下的事他来联系,拿到钱一人一半。刘某听罢虽有顾虑,但眼看自己信用卡、房贷即将到期,无力偿还,于是二人一拍即合。5月底,厉某找到朋友顾某联系租车行租了一辆宝马车,厉某又通过路边小广告以刘某的名义伪造了机动车登记证与行驶证,自以为一切天衣无缝。随后,厉某联系了被害人杨某,谎称刘某有一辆宝马车要抵押,出于对厉某的信任,杨某并未仔细核验,当晚就将94000元转入了刘某的账户,并将车停在了附近的停车场。然而,第二天,杨某发现停在停车场的宝马车不翼而飞。原来,厉某私下多备了一把钥匙,早已打算钱拿到手就将租来的宝马车归还,杨某以为的抵押借款实则是一场蓄谋已久的诈骗。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94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案发后,二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综合被告人厉某、刘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厉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官在此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妄图不劳而获的违法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只有通过合法途径辛勤劳动,才能收获属于自己的美好生活。

 
责任编辑:洪鑫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