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爱容易相处难,不是每一对情侣都能步入婚姻的殿堂,当同居关系结束,非婚生子女往往跟随其中一方生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原本判决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成长需要时,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增加抚养费呢?
基本案情
甲某(女)与乙某2016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并未婚先孕,2017年4月,双方举行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无法共同生活而分居。2017年7月,甲某生育一子小丁,小丁出生后一直跟随甲某共同生活。2018年,甲某就小丁的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将乙某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小丁由甲某抚养,小丁出生后实际发生的抚养费乙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自2018年1月起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100元至小丁十八周岁止。随着小丁逐渐长大,教育成本、生活支出也随之增加,2021年7月,小丁向连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某按每月30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支付截至2021年7月以前所花费的幼儿园学费,英语、表演等培训费及商业保险费等费用的一半共3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加之小丁逐渐长大,所需的生活成本不断增加,对于小丁就读幼儿园的费用应纳入抚养费进行计算,且原定1100元抚养费已无法满足小丁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对于小丁要求乙某增加抚养费金额的诉求予以支持,结合小丁学习生活医疗需要、本地的生活水平和乙某工作状况等具体情况,酌情认定乙某每月支付的抚养费由1100元增加至1800元。对于英语培训班和影视表演班等兴趣班费用和购买重大疾病、医疗、意外等人身保险支出的保险费,法院认为均不在法律规定的抚养之列,不予支持。遂判决乙某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小丁抚养费18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时止;驳回小丁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的婚恋观日益趋向多元,由此引发的非婚生子社会问题也逐渐凸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对于非婚生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官同时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的范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补习班、兴趣班的费用及择校费等,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的范畴,如果一方自愿支出,另一方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往往不被支持。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抚养权利,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不因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同时,男女双方应当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