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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醉”上加罪,“驶”不得!
作者:徐艳秋 王鸿  发布时间:2023-07-14 09:58:57 打印 字号: | |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却依然有少部分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该案被告人在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被取保候审期间不知悔改,竟又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辆,最终遭到法律的严惩!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的一天,钱某在朋友家喝酒,两杯茅台下肚觉得不过瘾,又喝了两罐啤酒,自认为“没问题”,自行驾驶二轮摩托车回家,哪知途中与逆向骑行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相撞,二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事故造成钱、李二人受伤,两车损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钱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本应吸取教训的钱某竟不知悔改,无视法律,再次醉酒驾驶。2023年2月,还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钱某在明知自己只有E证,不能驾驶轿车的情况下,酒后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轿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mg/100ml。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先后两次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量刑情节,判处钱某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钱某两次鉴定酒精含量分别达214mg/100ml、169mg/100ml,均已触犯刑法。

醉酒驾驶这个名词许多人都不陌生,也正因如此,导致小部分人觉得司空见惯,没什么大不了的。钱某正是因为无视法律,给自己和他人都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作为公民,应当不断加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道德意识,深刻认识醉酒驾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增强自控能力,消除侥幸心理,养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良好习惯,从源头上杜绝酒后驾驶事故的发生,预防和减少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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