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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快人心, 3名“油耗子”,法院判了!
作者:徐艳秋 钱兴红  发布时间:2023-09-08 09:31:11 打印 字号: | |

“小老鼠,上灯台,偷油吃,下不来……”

三个人,一辆车,一只油泵,一个油箱,四个油桶,趁着夜色,上演一出“油耗子”偷油记,最终落入法网。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三被告人组团偷油分别获刑。

基本案情

周某、干某、张某三人均有犯罪前科且私交较好,经常一起喝酒吃饭。2022年11月底,干某自称自己挖掘机内的柴油被盗,约上周某、张某三人一起去“弄点回来”,碰巧周某、张某的车用的也是柴油,加之油价接连上涨,三人很快达成一致。一天深夜,周某开车带着干某、张某行至连云区某工地附近的马路边,用随车携带的撬棍撬开停放在路边的大货车油箱盖,将软管插入油箱,打开油泵,三人分工配合仅两三分钟就将油箱内的油抽光,随后开车扬长而去。几天后,三人再次以相同手法实施了偷油行为,偷来的油供各自车辆使用。截至案发,三人共计盗窃柴油约46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75.6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干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分主从犯。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决被告人周某、干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三被告人均有故意犯罪前科,又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且数额较大,法院的判决罚当其罪。

重型货车因其自身存油多,油箱外露,经常成为不法分子盗窃的目标。法官提醒,大车司机在停车休息时,应采取加固油箱等措施,尤其在夜晚停车时,最好将车停在正规的停车场或者有监控设备的路段,油箱一侧尽量靠近墙壁等障碍物。同时,车内人员应保持警觉,如果发现“油耗子”出现,要及时报警,在保证自己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同时,不给这些“油耗子”任何可乘之机。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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