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醉酒驾驶入刑以来,“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你知道吗?作为车主,不开车也有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今年以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危险驾驶案90件,其中两个“显眼包”成功吸引了小编的注意,快来看看这是为什么!
案例一
2022年8月的一天下午,章某、唐某专程开车从海州区到连云区约会好友,因章某对连云区路况不熟便将其所有的车辆交由唐某驾驶。当天晚上章某、唐某与朋友相聚甚欢,边聊天边喝酒直到晚上9点多才散去。酒后二人明知不能开车便准备叫代驾,因对手机软件操作不熟悉一时没有叫到,唐某自认为喝得不多便招呼章某上车准备自己开回海州家中,谁知刚开出几百米就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17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章某明知被告人唐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由其驾驶,其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综合二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处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章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二
2022年10月的一天晚上,李某与工友盛某某、李某某一同喝酒吃饭,后李某驾车搭载盛某某沿徐圩新区某道路行驶,在路口处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达21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2023年2月,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后经多方调查取证,检察机关于2023年5月对机动车实际控制人盛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7月,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盛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大家都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体就是机动车驾驶人员,且通常是驾驶员个人实施的行为。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有部分人便认为把车借给了饮酒的人开或者一同饮酒之后,把车交给喝得不多的人开,只要自己不开车就不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实不然。现实生活中,以下几种情况即使没开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酒后放任其驾车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教唆、胁迫或者命令他人驾驶机动车的;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交由饮酒人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安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