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文配图增亮、平台晒图涨粉、网店销量大增,随手下载图片给各类网络用户带来了便利,但是在有图有真相的时代,这样的行为可能惹来侵权麻烦。
基本案情
A电视台公众号为自己的新闻报道配图,在网上下载图片作为其报道的配图放在网络新闻上。B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浏览公众号时发现A电视台未经允许使用其摄影作品,遂以A电视台“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A电视台盗用B公司的照片,侵犯了照片所有人B公司的著作权,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后在法院的调解下,A电视台向B公司赔偿了相应的损失。
生活中还有很多类似侵权的行为,比如网店经营者盗用其他商家商品图片;小商品生产者未经授权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使用他人图片等。这些行为都直接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宣传手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经营者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开展宣传越发成为普遍现象,在此过程中,因为图片使用不当而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也越来越多,甚至掀起一股图片著作权“维权热”。
在此,法官提醒各类经营者要重视图片侵权的风险,在网络图片的日常应用管理方面,加强事前预防意识,可以通过从正规图库购买具有正规授权的图片、在使用图片前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等方式,确保从源头上避免图片侵权问题的发生。经营者或著作权人在遭遇图片侵权时,应当采取正确的维权途径,及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对于网上下载的图片,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也并非完全不能使用。这就要提到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法律规定或者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需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我国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进行了列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