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连云港法院护航‘一带一路’建设十大典型案例”,连云区人民法院《破产企业涅槃重生 助力沿海临港产业绿色发展》《以“司法授信”推动“一带一路”企业信用“变现”》2个案例入选。
一起来看看
破产企业涅槃重生 助力沿海临港产业绿色发展
——江苏某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4日,因江苏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连云区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上海某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后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发布债权申报公告,共有170余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近50亿元。经过专业机构的评估,该公司资产评估总值为7.2亿元。2020年6月8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该公司名下2650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车间厂房和机器设备若长期闲置,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区域经济稳定协调发展不利。同时该公司破产债权总额巨大,在假定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极低,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裁判要旨】
为了使案涉公司名下2650亩的土地使用权及大量地上建筑物尽快实现盘活,提高债权的清偿比例,法院指导管理人发布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在全国范围内招募重整投资人。该公司股东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由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公司破产清算,上海某公司作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有权在法院宣告公司破产前申请重整。鉴于案涉公司拥有土地、厂房等优质资产,但负债金额巨大,债权人人数众多。通过投资人注入资金进行重整,既有利于债权人获得合理清偿,也有利于公司资产恢复盈利能力,具有重整的价值及重整可能。遂于2022年9月9日裁定案涉公司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
2022年9月29日,连云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召开了案涉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经分组表决通过。管理人向法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程序合法,内容符合公平清偿及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清偿利益,且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资产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于2022年11月7日裁定批准案涉公司重整计划,目前重整计划正在执行过程中。
【典型意义】
徐圩新区作为连云港抢抓“一带一路”新机遇的重要载体,正在加快集聚石化产业融入全球产业链。案涉公司作为最早进驻徐圩新区的临港产业之一,紧靠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区位优势明显。连云区人民法院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结合新区产业政策制定案涉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通过将案涉公司从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转型升级至低能耗、低污染的第三产业,助推公司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在重整模式的选择上,创新适用“出售式重整+假马竞标”的组合模式,助力新企业轻装上阵,使案涉公司成功重整的同时,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以“司法授信”推动“一带一路”企业信用“变现”
——甲公司与乙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丙公司系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重点招商企业,相关项目为江苏省重点项目。乙公司系丙公司集团下属子公司,承建徐圩石化园区码头建设。甲公司与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浙江嘉兴仲裁委员会仲裁,甲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嘉兴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担保,连云区人民法院受嘉兴仲裁委员会委托,依法冻结了乙公司名下相关银行账户项下的相应存款。2022年4月12日,乙公司以“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等事由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
连云区人民法院及时梳理双方诉求,同时了解到两家企业另有一起建设工程纠纷已经仲裁机构裁决进入执行阶段,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对甲公司的3155万元工程款债务。连云区人民法院审查了乙公司以及集团下属子公司丁公司的投资情况、基本规模、运营状况及资产情况,认为丁公司的企业信用足以保证甲公司的保全目的,遂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乙公司以其集团下属子公司丁公司信用担保替换银行账户保全,同时主动履行对甲公司3155万元的付款义务,双方权益在本案中实现双赢。
【裁判要旨】
连云区人民法院充分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及时以丁公司信用担保替换一般账户的保全,在确保实现诉前保全目的的同时,平等保护了双方合法权益。变更保全措施主要依据的理由如下:乙公司及丁公司的资产及信用良好,变更保全不会影响保全目的实现。案涉纠纷仍在仲裁阶段,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所涉给付内容最终确定的时间及金额暂不明确,可能需要较长时间,变更保全有利于保证乙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从而保证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更好履行到位,也可以避免保全申请人因超额保全而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风险。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解除对乙公司指定账户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
【典型意义】
2022年以来,连云区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建立涉企案件审慎审查报告制度服务保障营商环境大提升的实施意见》,探索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司法授信”工作机制,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与民事保全制度深度关联,持续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社会治理的有机融合,在法治基础上强化对守信企业经营权的保护。
本案涉及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徐圩石化产业园建设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连云区人民法院按照涉企案件审慎审查报告制度、司法授信制度的要求,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最大发挥企业信用价值,促成双方以最经济、便捷的方式化解纠纷,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