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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双十一”,“血拼”过后遇网购纠纷该如何维权?
作者:顾绍文  发布时间:2023-11-06 11:17:11 打印 字号: | |

“双十一”来啦

“剁手”了吗?

然而

“血拼”过后

如果遇上网购纠纷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维权案例

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开设了“某缘官方旗舰店”,经营范围为:陶瓷制品、杯具等销售,所经营的产品均属于自产自销。徐先生在该旗舰店购买了3个系列11个杯具,其中霁蓝仙鹤三件套5套,霁蓝水杯三件套1套,霁蓝鹤鸣之士三件套5套,并支付了价款2054.81元。几日后,徐先生收到了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寄来的11个杯具并附鉴定证书11张,徐先生发现该11张证书均为相同编号相同验证码且无印章,通过鉴定证书网站查询均查不到鉴定结果,11个杯具皆无合格证书。

徐先生认为,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已构成欺诈经营,于是一纸诉状将网店经营者——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销售者因欺诈行为提供商品,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本案中,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在网店展示产品宣传马克杯有鎏银工艺,办公杯含有茶滤,徐先生收到上述物品与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宣传不符,且所有杯具均无质量合格证书,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存在欺诈销售行为。据此,法院判决福建省某陶瓷有限公司支付徐先生赔偿金6164.43元。

 

看了相关案例

接下来

大家跟小编一起来“get”

这份“网购维权指南”吧!

一、遇到网购纠纷,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的规定,买卖双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对网购案件均有管辖权。

二、买到三无产品,该如何索赔?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关于赔偿金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网络购物消费者如何取证

依照《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征得消费者同意的,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

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所以订单信息是网购最核心的证据,消费者下单之前要仔细核对各项信息,付款之后要妥善保管订单信息。能够证实交易内容的聊天记录亦有一定的证明力。

四、网购维权有哪些 “特权”?

网购与实体店购物相比,享有的“特权”是消费者享有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网购特殊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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