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单!外贸!
专柜几百元的品牌鞋子
只要几十元就可以买到
这样的“好事”你信吗?
不小心买到了“假名牌”
该怎么办呢?
【基本案情】
“CHARLES&KEITH”是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ZARA”是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
2020年9月,江苏连云港的何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双心仪已久的“CHARLES & KEITH”女鞋,满心欢喜的她打开包装却大失所望,鞋子与商家描述的并不相符,做工粗糙,质量较差,一怒之下,她向警方报了案。警方顺藤摸瓜,在广州某制鞋工厂将老板刘某和负责网上销售的儿媳林某一举抓获。公安机关现场从案涉制鞋厂查获假冒注册商标“CHARLES & KEITH”的女鞋1714双、假冒注册商标“ZARA”的女鞋6155双,货值约人民币约60万元。
注:图为部分涉案产品
据刘某交代,自己多年前经营着一家鞋厂,因连年亏损,无奈关停,为了东山再起,刘某以儿媳林某的名义重新办厂,然而生意依旧惨淡,此时的刘某不想重蹈覆辙,便打起了仿名牌的主意。他亲自联系,从他人处购买名牌鞋子的商标和鞋盒,再由工人缝制到自己生产的鞋子上,最后由儿媳林某在某网站上批发销售,试图以假乱真。
经查,2019年7月至2021年4月,刘某在自家经营的制鞋厂内,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雇佣工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CHARLES & KEITH”和注册商标“ZARA”的女鞋,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
案件侦查过程中,在家属的帮助下,二人主动向权利人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谅解。
注:图为何女士网购的涉案产品
【裁判结果】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为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林某受到刘某的指使,在明知刘某假冒注册商标的情形下仍然通过网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有坦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商标权利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且经社区调查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连云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对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对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法官说法】
知名商标品牌凝聚了商标权利人长期经营积累的信誉,也象征了品牌商品的服务和质量。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严重的犯罪行为。一方面,它严重侵害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对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该种犯罪行为会使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对所购商品或服务来源及质量产生误判,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甚至是人身损害。同时,该种犯罪行为也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破坏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形成。对于这种假冒伪劣产品“源头犯罪”,连云区人民法院将落实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原则,予以严厉打击。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在网络购物时买到假冒产品,可及时向市场管理及公安部门举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