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沉淀着一个企业的品牌信誉、产品质量。生活中,有不少商家冒用他人知名品牌或在门店悬挂他人知名品牌从而销售其他相关侵权产品或服务,以“搭便车”“傍名牌”等方式牟利的现象,殊不知,这样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陆某在连云港市注册成立微拉婚纱摄影工作室,经营摄影服务,经营期间,该工作室在门头、店内装修装饰以及相关网络销售平台使用“薇拉摄影”或“V.LA薇拉摄影”标识进行经营与宣传。2020年12月,位于湖北武汉的程某发现该工作室使用的相关标识与自己注册的“薇拉攝影”“薇拉”商标高度相似,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委托柴某分别于2020年12月,2021年5月将上述侵权信息以公正、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等形式固定。后程某及其经营的薇拉摄影店以该工作室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连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查,2013年9月和2017年9月,程某经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薇拉攝影”“薇拉”商标。2013年以来,程某相继在全国多地成立多家直营门店从事婚纱摄影服务,通过婚博会、大众点评网、婚礼纪平台、微博、微信公众号、抖音等进行线下线上的营销宣传,拥有较多“粉丝”,且在业内多次获奖,有一定知名度。
【裁判结果】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微拉婚纱摄影工作室在店铺门头、店内装潢、成品包装等处突出使用的“薇拉摄影”或“V.LA薇拉摄影”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在起到识别作用的“薇拉”字样上,整体读音一致、字形基本一致,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或授权而擅自使用上述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原告程某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原告对其“薇拉摄影”品牌进行大量宣传并取得较好声誉的情况下,被告在婚纱摄影行业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名称、注册商标进行经营与宣传,有故意攀附“薇拉”品牌商誉的故意,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连云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涉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原告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微拉婚纱摄影工作室立即停止突出使用含有“薇拉”文字标识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3万元。
法官说法
很多市场主体在成立之前选取企业字号时,或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使用登记的字号或名称,而是要到网上搜索“好听名字”,并在日常宣传时突出使用。殊不知网上推荐的名称,很多是已经有一定知名度、美誉度的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直接使用极易产生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的纠纷。在这里需提醒各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经营者,要增强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不要轻易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有一定影响力的字号等,以免构成侵权。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通过网络平台购买服务时,一定要认真审查该网店经营资质,准确判断商品或服务来源,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