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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变被告,这份聊天记录成为关键证据!
作者:赵地 徐艳秋  发布时间:2023-12-13 09:29:58 打印 字号: | |

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地位平等

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亦可反诉

针锋相对的较量中

常常有意想不到的反转剧情

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跨境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原告要求被告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被告反诉36万余元,法官抽丝剥茧,通过双方QQ聊天等证据理清事实,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并支持了被告的反诉请求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中国某代理公司(简称代理公司)接受贸易公司的委托,为其办理将6个集装箱的货物运至俄罗斯的铁路货运代理业务。双方未签订书面货运代理协议,通过QQ群聊天等方式对接、跟踪货运代理事项。其中2个集装箱如期抵达目的地,4个集装箱的起运、卸车至放货周期较长。

贸易公司认为,代理公司无故迟延发货,且在代运过程中,运单缺少加盖印章,导致货物无法清关,产生堆存费并导致贸易公司延迟交货,面临支付违约金风险,遂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代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5万余元及利息。

代理公司认为,案涉货物发货时间系受铁路运力及原告要求迟延发货指令的影响;贸易公司所称代理公司遗漏加盖印章不属实,原告亦未举证证实;贸易公司主张的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没有证据证实。另外,代理公司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贸易公司支付拖欠的货运代理费3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通过双方QQ聊天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已成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案涉合同未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但货代企业主要义务应为联系铁路运力、货物装箱、报关、报检、报验等,出口企业应对出口国进出口政策予以了解并提供出口所需的证明材料。本案中,贸易公司对代理公司发送的“运费在货物发运前支付,运费没有到账的货物将暂停发运,由此产生的滞留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代理公司仅保证出口货物出境,目的地进口所需的任何文件包括出口报关单等都无法提供……”等聊天内容均未提异议。法院认为,在合同履行中,贸易公司确有要求暂缓安排运输计划的指令,且未举证证明其不能及时清关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在其义务范围内未尽谨慎合理注意义务,也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实际存在及数额,应由贸易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代理公司已完成代理货物运输及出关的义务,贸易公司应按约支付相应代理费用,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所谓反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关系的诉讼,旨在抵消、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法院认真全面地审查了双方的全部QQ聊天记录,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并通过依法裁判,体现了维护交易秩序、倡导诚实守信的裁判规则与价值导向。

法官提醒,在商事活动中,交易双方要强化合同意识和证据意识,进一步规范协议条款,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要全面了解进出口国贸易政策及法律规定,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备检资料等,以有助于加快贸易周转,降低交易成本,也能够防范贸易风险与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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