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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法院: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作者:刘广侠 徐艳秋  发布时间:2023-12-21 09:30:00 打印 字号: | |

不论贫穷富有

疾病还是健康

相爱相敬

不离不弃

婚礼上的誓言

不只是说说而已

民法典规定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夫妻扶养纠纷案,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原告王女士医疗费、生活费共计25000元。

基本案情

2016年,50岁的王女士在连云区某工地打工时和65岁的李先生相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互生好感,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且各自的子女均已成年。婚后不久,王女士身体不适,在多次治疗无效后回娘家就医,此后二人分居。2018年6月,王女士住院进行手术,切除了右肺,同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未果。

2018年7月至2022年间,王女士因病情需要,多次到医院复查、治疗,扣除各项报销后,个人支付医疗费6万余元,期间,李先生既没有给王女士必要的照顾也没有分担医药费。2023年3月,王女士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李先生给付医药费、生活费共计10万元。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王女士因身体原因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李先生作为丈夫理应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积极履行扶助义务,但考虑到双方结婚时李先生已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综合考虑李先生的生活状态、经济来源、财产情况以及王女士还有其他法定赡养义务人等现实因素,酌情支持李先生支付王女士生病后至判决前的医疗费、生活费共计25000元。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因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基于双方的配偶身份关系,该义务的履行以婚姻存在为前提,以一方需要扶养为条件,而不以双方是否共同生活、义务人生活是否富裕为条件。

俗话说“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来时各自飞”,也有俗话说“生既为同衾,死当携手归”。夫妻之间既要在经济上相互支持,更要在生活上相互照顾,这不仅是道德层面上的责任,更是法律赋予夫妻双方的强制性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特别是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该做到这一点。夫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助于形成和谐美满的家庭氛围,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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