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犯罪各种诈骗手段花样百出,让人防不胜防。帮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或把微信、支付宝、网银账号提供给他人使用赚取报酬,看似生财有道,实则可能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成为帮凶。
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出借银行卡非法获利引发的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基本案情
“00后”小伙杨某某出生于贵州某农村,初中毕业后就踏入了社会,没有固定的工作,经济条件较差。2022年4月的一天,杨某某和发小等人到县城玩耍,期间,结识了一名叫“飞机”的男子,“飞机”告诉杨某某,办张银行卡借给他用一下就能给1000元好处费。杨某某因空闲时间较多,刷手机视频时经常看到反诈宣传,意识到这是在帮助犯罪分子“洗黑钱”,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经不住“飞机”劝说,在金钱的诱惑下依然将自己的银行卡及支付宝、微信账号、密码提供给“飞机”,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事后,杨某某收到好处费1000元。经查,仅半天时间,杨某某的银行卡内流入金额就达80万余元,已查明系电信诈骗被害人流入金额35万余元。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支付结算,并获利1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杨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杨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出租出借手机卡、银行卡,帮助犯罪分子提供转账、提取现金等服务。随着国家打击力度的加大,犯罪分子将目光投向了农村青年、妇女及在校大学生等涉事不深的群体,此类人群大多文化水平较低或社会阅历较浅,极易被犯罪分子的话术蒙蔽而被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
请大家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身份证等出租、出售、出借给他人,如果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增强反诈意识,保持警惕,做好防范,守护好自己的隐私和钱袋子;谨慎交友,避免感情用事,谨防不法分子利用各种“套路”诱骗,误入歧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