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产生争执矛盾是不可避免的事。双方本应友好协商化干戈为玉帛,但有些人却冲动莽撞,将他人财物当作发泄情绪的工具,让原本简单的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追悔莫及。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22年春节前夕,张某、孙某因债务问题相约某公园停车场,因没有借条,双方就具体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后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为避免冲突升级,孙某躲进自己车内,张某见状,驾车多次故意撞击孙某车辆,致使孙某的车辆及临近停放的他人车辆不同程度毁坏,孙某遂报警。经鉴定,两车损失价格共计人民币8967元。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综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与他人的纠纷处理不当,产生争执,为泄愤驾驶机动车对他人停放车辆进行撞击,造成两车损失8000余元,已达立案标准,张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也让他为此付出了沉痛的代价。
法官提醒,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良好的情绪管理能力也是成年人的基本素养。在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尽量多一分心平气和,少一分冲动暴躁,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切莫逞一时之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