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活动主题是“知识产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立足创新创造,构建共同未来”。从4月20日起正式进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是“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连云区人民法院将陆续推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相关普法案例。
【基本案情】
烟台甲创意设计有限公司是某字体字库作品的著作权人。其经调查发现,湖北丙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他人生产、经营的夹心海苔外包装中有七个美术字与其上述字库作品中的字体一致,遂以丙食品公司及海苔生产商、经销商等侵害原告美术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为由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丙食品公司提出“单字不视作美术作品,甲创意公司属于恶意维权”等抗辩意见。同时,丙食品公司以该基本相同的意见作为起诉意见、以甲创意公司及该公司在前案中委托的山东乙律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另行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之诉,要求二者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并以后诉需要以前诉裁判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对后诉延期审理。乙律师事务所认为丙食品公司提起后诉系故意干扰前诉审理,是恶意诉讼,且给律所声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故以同一案由提起反诉。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诉中,甲创意公司通过诉讼维护和争取权益是民事主体的正当权利;乙律师事务所代理相关案件,符合其执业范围,未发现本诉被告存在明显超过正当维权目的、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当行为。反诉中,丙食品公司在前案尚未审结的时机,以与前案抗辩意见相同的事由提起本案之本诉,还申请本案延期审理,明显存在干扰正在审理的前案之诉的故意;丙食品公司将乙律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也缺少基本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应认定该丙食品公司以乙律师事务所为被告提起本诉,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之诉的侵权行为。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确会给律所声誉带来的负面影响、律所参与诉讼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连云区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丙食品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丙食品公司在指定报刊向乙律师事务所登载致歉声明,并支付部分维权合理开支。丙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知识产权纠纷呈多发态势。当事人行使诉权是否合理、有无恶意,应当以有无“正当维权目的”及是否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评判标准,结合知识产权诉讼提起的时机、对象、行为表现等因素综合评判。当事人不得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故意提起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更不能滥用诉权致使他人利益受损或故意干扰正在进行的诉讼。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