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六尺巷的故事传递了中华民族礼让宽容的传统美德,成为一段广为流传的历史佳话。但是在我们的日常邻里生活中,却常常发生一些由于小事互不相让而引发的纠纷,甚至有的还因此闹上法庭。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相邻关系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肖某某、张某某两家系前后邻居,肖某某家在前,张某某家在后,中间隔着一条马路。2023年9月,一场大雨将肖某某家的院墙冲垮,因修缮需要,维修工人必须从张某某家门前经过。出于保护自家房屋的目的,张某某拟了一份协议,并要求肖某某预付10000元施工保证金方可利用自家门前道路通行。肖某某因对协议内容不予认可,没有答应张某某的要求,后张某某在两家中间的道路上设置铁门,阻碍肖某某通行。2023年10月,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张某某所设铁门为违章建筑,后因张某某在整改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该铁门被执法部门强制卸下,但阻碍肖某某通行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2024年1月,肖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张某某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公共道路的正常通行。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原告对自家倒塌的围墙进行修缮须利用两家之间的道路通行,张某某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遂判决被告张某某不得阻碍原告肖某某通行,对倒塌的围墙进行修缮。
法官说法
与邻里关系相关的纠纷是相邻权纠纷。所谓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表现为不动产的占有人在行使物权时对相毗邻的他人的不动产享有的一种支配权。对于具有土地、房屋等相邻关系的,应当为相邻权人提供必要便利或者接受一定限制。但是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因为相邻关系产生争执、引发矛盾,也不知道如何有效处理好相邻纠纷。
法官提醒,邻里之间,应以和为贵,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遇到问题要及时沟通,邻里之间多一份理解就会少一些误会,多一份包容就会少一些纷争,只有相互关照、宽容谦让、和睦相处才能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和舒适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