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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大老板”竟是骗子
作者:徐艳秋 王鸿  发布时间:2024-06-20 14:16:39 打印 字号: | |

本以为只是一次普通的租赁,没想到竟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骗局,让王某某损失惨重。

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以租为名的诈骗案,4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基本案情

顾某某、薛某、李某、范某某4人系同乡,时常在一起吃饭聊天,2023年4月前后,4人酒足饭饱后在一起闲聊,聊到各自手上都没什么钱,顾某某提出,可以以租赁的名义骗取钢板然后转卖赚钱,并称“即使被发现了也不要紧,只要退赔就没事了”。其他3人虽有犹豫,但想到确实没有别的什么来钱的路子也就同意了。说干就干,2023年5月初,顾某某、薛某、李某、范某某4人商量好后便到市面上寻找租钢板的广告,谎称工地需要租赁钢板,联系了被害人王某某,支付了1万元押金并当场签订了租赁合同。为取得王某某的信任,4人还找到一个无人看管的工地,联系了挖掘机、打桩机等进场,制造工地正在施工的假象。2天时间,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钢板54块,骗得的钢板均于当天变卖。尝到甜头后,几人如法炮制,找到一个更大的工地,骗取被害人王某某钢板337块。因嫌弃范某某嘴笨,此次行动3人没有告知范某某。5月底,被害人王某某路过此前送货的工地,发现现场并没有自己的钢板,顿时傻眼,遂报警。截至案发,4人共从王某某处骗取钢板391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薛某、李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顾某某、薛某、李某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范某某诈骗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事前有预谋,事中分工明确、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判决被告人顾某某、薛某、李某、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4人在各自参与的犯罪数额中承担连带退赔责任

法官说法

近年来,以租赁名义诈骗的犯罪时有发生,诈骗分子以设备租赁、汽车租赁等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本案中,四被告人以租赁钢板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钢板,并将骗来的钢板出售获取非法利益,四被告人虽与被害人签订租赁合同,但该合同仅是四被告人为获取被害人信任并顺利实施诈骗行为的手段,被告人一方无真实的交易意图,亦无实际履行合同的可能性。

租赁行业从业者,在合同签订之前务必对合同签订的主体进行核实,对相关资料进行仔细核查,以确定对方的履约能力;在交易过程中,应注意是否存在只付押金不付租金或不按时支付租金等反常现象;若合同到期后,对方既不支付租金,也不归还租赁物,且有拒绝联系等情况,应依照法律程序及时维权。如果不小心遭遇诈骗,保存好相关证据,及时报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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