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借款是否可以要求丈夫共同偿还?
没有共同签署借条如何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条只有妻子签名,法院审理后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依法判决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程某某、张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2020年4月,程某某向胡某某借款2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对借款期限、借期利率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程某某未归还借款本息。2023年3月,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协议,延长了还款期限,但期限届满后,程某某仍未偿还,胡某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程某某及张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还查明,张某某、程某某曾就生产经营事宜共同与某村委会签订协议。
法院判决
被告程某某、张某某共同辩称,被告张某某对该借款不知情,也没有在借条上签字,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程某某签署的借条内容和双方陈述,程某某向原告借款的用途系“用于生产经营”,村委会与二被告就生产经营事宜签订的协议书分别有张某某和程某某的签名,可以推定程某某的生意系与张某某夫妻共同经营,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又根据原告提供的签署借条时的现场录音资料,原告与被告程某某签署借条时,还有原告的妹妹胡某及被告张某某在场,张某某对程某某签署借条的行为及借条内容均是知情的,并明确表示要签字画押。虽然张某某未在该借条上签字,但也应据此认定该笔借款系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
综上,该笔借款既有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又用于夫妻共同经营,故该笔借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张某某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作出后,程某某、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因二人在收到上诉案件费用缴纳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或者为共同财产、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一般来讲,夫妻共同债务需要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合意的即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没有夫妻双方的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未形成举债合意的,若该债务所产生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借条只有妻子一人签名,但根据当事人陈述、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及生产经营合同等证据,可以认定该笔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生意;并且,妻子签署借条时丈夫也在现场,丈夫对借款知情并明确表示要签名捺印,虽然丈夫最后未在借条上签名,但也应当视为夫妻二人对借款具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故该笔借款不论是从举债合意来看,还是从债务利益来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应当对此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当我们向身边他人出借资金时,应当保持谨慎态度,务必要规范签署借条,明确载明具体的出借人和借款人身份信息、借款用途、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限等内容,并保留好相关款项交付凭证。如果是夫妻共同借款,应当由夫妻二人共同签署借条;如果只有一人签署借条,若因债务人未履行还款责任,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出借人应当对该债务是否有夫妻共同的举债合意及夫妻二人是否共同分享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承担举证责任,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将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