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微信 新浪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图片新闻
高楼外墙脱落砸坏车辆,物业公司担责吗?
作者:王馨颖 徐艳秋  发布时间:2024-08-06 09:22:38 打印 字号: | |

车辆好好停在车位上

第二天发现“面目全非”

墙皮从天而降

砸坏楼下的车

责任谁来担?

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的一天,姜女士将自己的车辆停放在连云区某大厦楼下车位,第二天一早,姜女士惊讶地发现自己的爱车前档玻璃被砸烂,根据现场情况,姜女士认为是楼上外墙水泥脱落导致,在与大厦所在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后,姜女士报警处理并联系了自己的保险公司。民警至现场处理后认定事故确系大厦外墙水泥脱落导致。

姜女士的车辆于某保险公司处投保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且车损不计免赔)在内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根据姜女士的申请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并因此产生施救费、车辆维修费等合计5500元。理赔后,姜女士将机动车辆保险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此将大厦所在的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某物业公司认为,其虽然收取物业管理费,但仅负责卫生打扫和清运垃圾,对公共区域不具有管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物业公司系大厦的物业管理人,其抗辩称虽然收取物业管理费,但仅负责卫生打扫和清运垃圾,对公共区域不具有管理义务,但其并未举证证明其抗辩,也未举证证明其对于外墙物跌落导致车辆受损没有过错,因此,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姜女士车辆的保险人,向姜女士赔付了保险金5500元,姜女士出具了保险权益转让书,原告保险公司依法取得在5500元范围内代位行使对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原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姜女士的代位权人,要求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车辆损失55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向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500元。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已依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

法官说法

物业的服务管理看似是每个小区的“小事”,却是关系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民生“大事”。近年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导致财产损害或人身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从法律规定看,该类案件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规定既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也促使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更加积极地履行他们的管理和维护职责,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作为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有计划、分阶段地对公共区域进行维护、保养,及时排查各类隐患。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及时通知小区全体业主,在相关区域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拉设警戒线、及时维修加固等措施,同时要及时向业委会、物管会、所属社区等进行报告,并申请启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以防发生损害事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责任编辑:洪鑫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