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难免情绪不稳定、心情不好,如果处理不当选择无事生非、小题大做,不仅无法排解郁闷,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因不满小区内车辆占道停放,男子陶某某选择在晨练途中用随身携带的牙签划伤无辜车辆漆面。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被告人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五旬老汉陶某某,日常工作三班倒,很少与周围邻居接触。不上夜班的时候,陶某某有着晨练的习惯,并且晨练时喜欢随口叼着一根牙签。2023年10月中旬凌晨5点,天还没有亮,陶某某独自一人在小区内跑步锻炼,看着道路两边停满了车,想起早高峰时小区内时常拥堵,他气不打一处来,顺手拿出嘴里的牙签,贴近路边车辆边走边划,一路划了7辆车。2023年11月初,陶某某再次用牙签划伤路边停放的5辆车。多人报警后,公安机关调取监控录像锁定了陶某某并将他抓获。经鉴定,被划伤的车辆损失共计人民币14665元。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综合被告人陶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四种行为。其中第(三)项规定: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4665元,陶某某的行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
随着机动车数量增加,停车成了让许多车主头疼的问题,有关部门为了方便广大车主,在小区周边的道路上划定停车位用于夜间停放,有些人因为车位被占、出行不便等原因心情不好时,便随机通过踢、踹、划他人车辆出气,殊不知,此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法官呼吁广大车主文明、规范停车,不要“图方便”随意停车,避免给他人带来不便,给自己招来麻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