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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徒工作时受伤,师傅是否担责?
作者:常恒菘  发布时间:2024-09-25 09:34:29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电焊、吊装、装修等行业“拜师学艺”的现象较为普遍。学徒跟随师傅学习某种工作技艺,在此期间师傅支付学徒一定生活费用,此种模式下的师徒关系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学徒在完成工作任务时受伤,师傅是否承担责任?

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学徒在完成师傅承揽的工作任务时意外受伤导致残疾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法院最终判决师傅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徐某在徐圩新区从事煤灰买卖业务。2022年4月,徐某雇佣刘某某等人在煤灰储罐现场负责煤灰出料。刘某某在现场作业时发现煤灰储存罐口下料过慢,提高出料速度需扩大出料口。经徐某同意后,刘某某联系到唐某某负责完成扩大出料口的工作。唐某某承揽该项工作后,带领徒弟王某某至煤灰储罐现场,准备切割、焊接出料口。唐某某和刘某某将铁梯放置在铁罐下方绞龙漏斗上,唐某某负责划线,并安排王某某负责切割,王某某爬上漏斗坐在铁梯上拿着角磨机等待通电切割。通电后,由于绞龙快速震动,王某某掉进漏斗,左小腿被绞龙切断。

王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小腿离断伤,手术为清创、探查、残端修整术。经司法鉴定,王某某左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构成七级伤残,需安装假肢。

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王某某遂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刘某某及唐某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及后期维修费等各项损失187万余元。

法院判决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定作人具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本案的事故责任主体及赔偿责任比例。本案中,王某某在与唐某某切割焊接出料口的过程中,因发电机通电造成绞龙快速震动,王某某不慎从铁梯掉落,导致其受伤并构成七级伤残。该起事故,由徐某某存在定作过失和指示过失、唐某某和王某某操作不规范等因素共同导致。徐某某作为定作人将扩大煤灰储罐出料口的工作交付唐某某完成,而扩大出料口需要在铁罐上进行切割、焊接,该项工作具有危险性,徐某某未进行安全检查,存在一定的定作过失;徐某某及其雇员刘某某在加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提示义务,还存在一定的指示过失,故徐某某对事故发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唐某某作为具有切割、焊接工作经验的专业承揽人,在明知完成该项工作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未能给其学徒王某某提供安全的操作环境及保障措施,对该起事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作为学徒的王某某明知自己缺乏工作经验,明知该项工作具有一定危险性,仍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负部分责任。综上,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唐某某承担40%赔偿责任,王某某自负10%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徐某和唐某某均不服,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依法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师徒关系是否构成雇佣关系,应当结合人身依附性、劳动性质、劳动报酬、劳动强度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王某某与唐某某系雇佣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某系唐某某的学徒,王某某接受唐某某的指示从事劳务,唐某某每月向王某某给付1000元生活费,后涨为每月1500元,双方之间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学徒王某某与师傅唐某某之间成立雇佣关系。而师傅唐某某按照徐某的指示进行扩大出料口作业,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是独立的生产活动,且在交付劳动成果后由徐某向其支付报酬,故唐某某与徐某之间成立承揽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决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主体。本案所涉事故中,定作人委托的事项具有一定危险性且定作人未履行安全保障和安全提示义务,师傅带领学徒完成承揽任务时明知具有一定安全隐患也未给学徒提供安全保障,而学徒本人也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均有过错。因此,法院结合事故具体情况和不同法律关系,判决学徒在完成师傅承揽的工作时受伤致残,师傅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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