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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骆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行驶在北京市某路段时,其女友(被害人)张某某因感情问题驾车将其拦截,骆某明知张某某拉住车辆副驾驶门把手仍然加速行驶,将张某某拖拽倒地后碾压,致张某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骆某作案后拨打急救电话并跟随急救车到某医院,后被民警抓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骆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骆某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骆某具有各项从轻情节,一审法院已予以认定,在量刑时亦予以充分考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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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证人证言及视频照片、监控录像、被告人骆某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证实骆某在明知张某某拉住副驾驶门把手的情况下,不顾劝阻仍然加速行驶,将被害人拖拽倒地后碾压致死的事实。骆某作为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成年人,理应履行安全行车义务,但其却在明知张某某拉住副驾驶门把手,存在极大安全风险的情况下,为摆脱张某某而启动汽车,后又不顾同乘人员李某某的大声示警加速行驶,可见其主观上对可能造成张某某身体伤害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骆某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医院等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救治,在亲属协助下对被害人亲属积极赔偿,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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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判断骆某对客观情况的认识和主观心态。
驾驶机动车致扒车人死亡类案件中,犯罪手段并非直接撞击、碾压。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故意,存在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故意的内容是致被害人死亡还是致被害人损伤,判断较为困难,实践中尚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和相关案例指导。针对本案涉及的观点冲突,应当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着重立足于客观事实,结合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判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从而准确对被告人的行为定罪量刑。
此类案件中,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三个层次依次递进的思路来认定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即确定驾驶人是否明知被害人扒车→驾驶人采取的行为可能对被害人造成何种后果→是否对该后果发生采取了一定的控制措施。实践中行为人为逃避罪责、寻求轻判,很少如实供述其实际想法,由此,查清上述三个层次的案件事实并非易事,应当寻求适当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剖析。从以下几点客观事实或情况综合考虑,可以实现此类案件中从客观到主观的考察路径,准确判断被告人的主观心态:
(1)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具体驾驶行为。从被告人驾龄、驾驶经验、驾驶涉案车辆时间、对所驾车辆性能了解程度等方面,分析其是否能够认识到其驾驶的车辆拖拽了被害人,以及其对驾车拖拽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是否能够预见。从被告人驾车速度、驾车拖拽被害人行驶的距离以及过程中是否有加速、刹车行为等方面,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内容。若存在突然加速、高速行驶、加速与制动循环紧急切换、急刹车等行为,或驾车长距离拖拽被害人,从一般人的角度看即可明显认识到,被告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放任甚至是追求,原则上应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
(2)被害人扒车位置。如果被害人处于驾驶员视野正前方,被告人仍然继续驾驶,通过冲撞或者碾压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原则上应认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如果被害人攀附在车辆侧方、车辆后轮以后等驾驶人不易察觉的位置时,则应结合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被害人攀附车辆具体位置以及其他客观条件,综合分析被告人是否应当认识到被害人攀附车辆。
(3)案件起因和现场情况。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案发前的关系、导致此次矛盾冲突的直接原因、双方争执的时长和言语内容等方面,分析被告人是否具有杀人的动机。从道路状况、车流密集程度、行车变道、行车路线等方面,分析案发时被告人驾车行驶情况是否适当。在车流密集、路况复杂的道路上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的人身危害性较大,反映出被告人主观恶性程度较深,并未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持保护态度,不排除其放任甚至希望被害人死亡的故意心理。
(4)被告人事后态度及辩解内容。虽然不能从被告人事后态度直接推定其案发前主观心态,但在被害人倒地后,被告人是否驾车逃离、是否对被害人施救以及是否及时报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佐证被告人主观上对被害人伤亡后果是持追求、放任或排斥态度。如果被告人的车辆对被害人形成了碾压,或有其他可观测到的严重情况,则被告人应当对被害人受伤、死亡后果有预见,此时是否积极采取救治措施,可反映其主观态度。而如果被害人被拖拽倒地,其伤亡结果未明显可见,客观证据显示被告人未能观测到被害人受伤程度,则即使其未积极采取救治措施,也不能单独以此确定其有杀人的故意。
虽被告人对于其主观心态的供述可能避重就轻,但刑事审判实践中需要强调避免客观归责。此类案件不同于传统暴力案件,被告人的身份、职业、曾受处罚情况、家庭情况等一般也与其他暴力案件的被告人有一定差异,因此其在面对侦查、公诉、审判机关时所作出的供述与辩解,对于判断其主观心态有一定的价值。应当充分重视就其主观心态提出的相关辩解,结合客观证据重点分析其辩解的合理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被告人的主观心态作出判断。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刘阳
来源:《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