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水马龙的城市中
拥有一辆属于自己的汽车
是许多年轻人的梦想
然而贷款资质的门槛
让一些人的购车之路障碍重重
于是看似巧妙的“借名买车”现象悄然滋生
你以为这是一条通往梦想的“捷径”?
实则,这是一条暗藏危机的“险途”!
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由“借名买车”引起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借名人断供,登记人被银行催贷……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苏某某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3月,张某某想要购买一辆二手汽车,但因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故找到苏某某借名买车,热恋中的苏某某不假思索就答应了。2023年3月14日,张某某以苏某某的名义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二手汽车购买合同,购买了一辆二手汽车并将其转移登记在苏某某名下,张某某支付了该车辆的首付款及保险费,剩余的10万元购车款以苏某某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张某某每月转款给苏某某偿还车贷。购买后,车辆一直由张某某占有和使用。
2024年7月,张某某与苏某某的恋情走到了终点,张某某选择了“断贷”,不再转款给苏某某偿还车贷,苏某某无力偿还车贷,自此该车辆贷款一直处于逾期状态,银行多次通过短信和电话向苏某某催收贷款。2024年9月,苏某某迫于无奈将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某返还车辆。
审理情况
苏某某认为,其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并办理抵押贷款,且案涉车辆登记在其本人名下,车辆当然归其所有。张某某支付首付款和每月车贷的行为,是男女朋友间的赠予,现二人分手,张某某不再偿还车贷,则应当归还案涉车辆。
张某某认为,案涉车辆的首付款、保险、贷款均由其本人支付,也实际由其本人占有和使用,之所以登记在苏某某名下,仅是因为其个人原因无法办理贷款,苏某某是挂名登记,并不享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其从未表示过向苏某某赠予该车辆,如要求其返还车辆,则原告应将其实际支付的首付款及贷款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生效的条件不是登记而是交付。本案中,虽然苏某某是案涉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车辆实际由张某某出资购买并占有使用,二人在购车时有借名买车的合意。且苏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某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张某某亦否认其存在赠予行为。故苏某某并不实际享有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无权要求张某某返还案涉车辆。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与当事人耐心沟通、释法说理,苏某某主动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机动车在性质上属于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许或者不准许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机动车会存在“车户分离”的现象。当机动车登记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购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购车款项的实际支付情况、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
“借名买车”看似是一种“捷径”,但实际上会带来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和麻烦,无论是借名人还是被借名人均需谨慎考虑。首先,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和实际所有人不一致,可能会引发车辆所有权纠纷,车辆登记在被借名人名下,如果被借名人失信被执行,车辆甚至可能因为诉讼被扣押;其次,在贷款购买的情形下,如果借名人不按期偿还贷款,将直接影响被借名人的信用记录;另外,如果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借名人作为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可能成为涉诉主体,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等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